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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合同

时间:2023-05-02 14:41:29 合同 我要投稿

农村宅基合同3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农村宅基合同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农村宅基合同3篇

农村宅基合同 篇1

  甲方(卖方):xx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xx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xx的宅基地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成交总价为人民币xx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xx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xx前向乙方交付,并于xx前办理土地使用证手续。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款。

  六、土地使用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款。

  七、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八、土地使用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联系地址:

  电话:

  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xx

  联系地址:xx

  电话:

  xx年xx月xx日

农村宅基合同 篇2

  甲方(卖方):__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__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的宅基地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成交总价为人民币__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__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前向乙方交付,并于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手续。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款。

  六、土地使用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款。

  七、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八、土地使用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联系地址:

  电话:

  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__

  联系地址:__

  电话:

  __年__月__日

农村宅基合同 篇3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阶段,特别是在“三农”问题上,中央政府一直将农村问题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在这一进程之中,有一类新的农村问题不断出现并开始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农地建房买卖就是这类问题的具体反映,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流转一直是理论及实务界饱受争议的问题,特别是集中出现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问题,首先说明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建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能于事实上开始日益重视,农民个体相较过去更加重视自建房屋的财产属性;其次,因为现行法制及国家政策原则上不允许农地使用权的自由流......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阶段,特别是在“三农”问题上,中央政府一直将农村问题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在这一进程之中,有一类新的农村问题不断出现并开始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农地建房买卖就是这类问题的具体反映,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流转一直是理论及实务界饱受争议的问题,特别是集中出现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问题,首先说明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建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能于事实上开始日益重视,农民个体相较过去更加重视自建房屋的财产属性;其次,因为现行法制及国家政策原则上不允许农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但房屋既然属于私有财产,农民的转让其所有权而非土地,对于买卖双方均理所当然,加之交易双方不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制也相当容易产生此类纠纷。除此之外,审判实务方面,法院缺乏对上述“小产权房”买卖合理有效的规范指引,往往导致司法裁判结论不一:本文也已提到多数法院认定此类买卖合同无效,然而部分法院则承认其效力,甚至部分法院会采取“无效认定,有效处理”的方式,虽然各类裁判标准均有其合理之处,但仍需辨明其利弊,选择在法律、政治及经济效果最优的合理方式以达到助推经济秩序稳定及社会秩序和谐的双重效果。

  本文在说明此热点问题时,兼采理论阐释及审判实务调研的方式,针对理论热点、问题难点就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及“小产权房”的审判实务观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理论、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无效处理认定及处理方式、合同双方的救济与保障机制进行讨论、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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