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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合同

时间:2023-05-30 13:43:05 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处理合同模板集合9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处理合同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处理合同模板集合9篇

处理合同 篇1

  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劳动关系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就会自然终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后的当事人双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动合同的乙方不再是原企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其次,劳动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看自己本人是否属于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范畴。具体内容为:

  一、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四、义务兵服兵役期间。

  再次,劳动者本人要看自己是否具备应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者本人所在单位是否已经或正在签订集体合同,此时,劳动者还需对照集体合同的`条件进行具体分析。

  还有,劳动者要注意,企业在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的程序是否合法。即:企业应在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将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劳动者本人,并且企业要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必须为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按规定时间转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最后,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起申诉,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按照惯例,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时候,劳动者是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请求,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可以续签劳动合同。要是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劳动关系就自然终止了。要是您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产生了法律纠纷,可以向网站的在线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处理合同 篇2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具体施工内容以发包人盖章确认后下发的施工图以及设计变更通知为准。

  第二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一、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所有税费、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范围:。发包人有权视发包人开发建设情况、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质量等履约情况增加或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工程量。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

  一、承包人须严格按国家、地方颁布的现行最新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施工。

  二、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9条执行。

  第四条:验收标准

  一、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要求工程质量合格;需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桩检测报告,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二、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2条执行。

  第五条: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第六条: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二、合同总工期:个日历天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设备离场、泥浆、土方等的清运工作。

  三、节点工期:。

  四、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温、低温、冬歇期等天气在内。

  五、承包人须在发包人移交场地并通知进场施工后天内组织台(套)以上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并根据工程的进度增加机械设备,若承包人未能达到发包人的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六、承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起的第天开始须每天向发包人交出不少于根已经浇筑成型的桩。如承包人连续天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机械设备,承包人须在天内达到发包人根据施工情况提出的新进度要求,若承包人仍未达到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七、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4条执行。

  第七条:合同价

  一、合同暂定总价:。

  二、各单项工程暂定总价如下:。

  三、包干单价及暂定工程量:具体见附件1。

  四、以上包干单价包含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工程及材料所须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桩机进退场、桩机安拆、桩机就位、护筒的埋设、成孔、加泥浆、泥浆制作、泥浆池的砌筑及拆除、泥浆外运、孔内钎探及障碍物排除(包括使用抽砂筒及反循环清渣等)、钢筋制作安装、浇捣桩成型、各种特殊地质的处理、各种原因导致的塌孔处理费、土方场内转运、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处理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施工现场排水、管理费、税费、利润、各种施工风险、市场风险和以下工作内容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褥垫层施工:平整场地、铺设石屑(砂、碎石)、压实

  入岩增加费

  桩间土开挖:开挖桩间土至设计标高

  土方外运

  桩头凿除及外运

  五、超声波检测管:

  如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则由承包人负责埋设超声波检测管(检测管采用螺纹口连接,下端封闭,上端加盖),则检测管制作安装费用为10元/米,此单价已包含检测管制作安装的人工、主材、辅材、材料价差、机械、市场风险、损耗、采保、运输及保修、税金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再作任何调整。

  六、包干单价不因地质情况的变化、施工过程的实际充盈系数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场价格和政府税费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除本合同第八条有约定的除外)。

  七、计量方式:

  (一)空桩:

  1、自桩顶设计标高以上1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空桩工程量=(原地面标高-设计桩顶标高-1m)*桩设计截面积

  2、桩顶设计标高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不足1米,则不计取空桩。

  (二)实桩:

  1、成孔: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

  成孔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2、混凝土浇筑: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

  立方米计算。即

  混凝土浇筑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三)褥垫层:

  按设计要求压实后以面积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

  (四)桩间土开挖:

  按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超挖不计量,扣除桩头所占体积。

  (五)桩头凿除:按个计算。

  (六)检测管:自桩底验收标高起计至桩顶设计标高以上0.5米的长度为计价长度,超声波检测失败的不予计算检测管制作安装费。

  八、桩基检测的费用:

  (一)成品桩检测(如抽芯、静载等)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若检测不合格,由承包人须采取补强措施,直到合格为止,并承担不合格桩的检测费用及补桩费用。

  九、冬季施工混凝土浇筑增加费仅对采用了冬季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等措施)的桩基础混凝土浇筑部分进行计取。

  十、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6条执行。

  第八条:调价方法及调价内容

  一、调价方法

  (一)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调价方法:

  1、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比合同签订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大于5%(不含5%)的,则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可作调整。

  2、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以发布的(以下称“信息价格”)作为参考。

  (1)钢筋

  ①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钢筋制安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2)商品混凝土

  ①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3、具体调价方法

  (1)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施工期价格-基准期价格×1.05)

  (2)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跌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0.95-施工期价格)

  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延误超出一个月的:

  (1)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上涨,综合单价不调整;

  (2)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下跌;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施工期价格)

  (3)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于24小时内无条件退场。

  (二)若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以m3计,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有所增减,则由此引起的增减费用计算如下:

  增减费用=合同成孔入岩增加费综合单价×(最终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原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

  (三)其他调价方法:

  本协议书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的调价内容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1、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2、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相近似项目的,则参考相近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3、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相近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审核后按审核单价进行结算;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二、调价内容

  (一)设计变更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设计变更起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报价书之日起7天内对其进行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定意见后5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当工程费用增加时,视为承包人放弃调价要求,当工程费用减少时,以发包人的预算造价为准。

  (二)签证

  1、发包人确认的签证的工程款支付:随整体工程进度款进行支付,发包人每次按该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随整体工程一同结算。

  2、单项累计签证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

  (三)委托工程

  1、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零星工程需办理工程委托。

  2、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委托工程内容和费用。

  3、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现场代表的书面委托书之日起2天内,向发包人现场代表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在2天内对相应报价书给予审核,双

  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后2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免费完成委托或变更工作。

  4、增加工程费用按委托书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须签订合同。

  三、除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外,其余均不调整。

  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一、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合格施工工程量的80%;

  二、(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请结算,工程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各单项工程)结算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三、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四、施工水电费扣除:施工用水、用电量经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及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水电费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回。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承包人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五、其它付款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

  第十条:现场移交标准

  一、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总工期,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

  一、以下材料由发包人指定生产厂家、品牌,承包人自行采购: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钢材,必须为所生产的钢材,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须为以下产品:的产品,且禁止使用立窑水泥。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须为所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以上未列举的所有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样板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

  二、材料、设备进场检验

  1、材料、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报验申请。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发包人下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设备退出现场。在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前提情况下,发包人从收到承包人报验申请单后三天内须签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否则,发包人按已签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承担责任。

  2、根据国家、省、市的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的,承包人应承担完成材料、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发包人。

  3、发包人有权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过法律、规范或合同要求检验与测试的材料、设备。

  4、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不因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或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双方现场代表

  一、发包人授权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为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一、合同签订生效后超过三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发包。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超过前一期(批)6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终止后一期(批)部分的施工后另行发包。

  二、在履约过程中,如承包人有任何违约行为,发包人均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三、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履约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

  四、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根据现场施工进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费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图份),地质勘探报告份。

  五、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对特殊地质以及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等的专项施工方案。

  六、在移交场地后,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桩机移位、就位的场地处理(包括回填砖渣或碎石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七、若桩顶标高超过桩顶设计标高+800mm,则超出部分桩头砼的破除由承包人负责;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完成桩头砼破除或自动放弃,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项工程,其费用由发包人与其他单位商定并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八、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桩质量问题须进行补强纠偏的,则补强纠偏的施工费、材料费、检测试验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支付。

  九、承包人须负责泥浆、土方的排放及清运,如承包人不及时清运,发包人有权责令停工,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或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清运,所发生的清运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以发包人与第三方协商一致所确定的费用为准,且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承包人负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周边建筑物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所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二、如现场无法提供市电,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带发电机以满足施工的需要。

  十三、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条款进行了协商。乙方对于“通用条款”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整地包含在本协议书中。双方自愿遵守“通用条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协议书。

  十四、关于杜绝发票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发票,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承包人提交虚发票,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时限内更换发票。发包人尚未支付款项的,发包人停止支付并按虚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直至承包人发票符合约定;发包人已支付款项的,发包人有权从次笔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按虚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后发包人继续付款;对已完成结算并支付款项完毕,承包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并按虚发票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十五、关于杜绝银行保函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银行保函,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须保证履约保函的真实性与效力,如采用虚手段开具保函或因其他承包人原因导致保函无效或效力存在严重瑕疵的,承包人应按履约保函金额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总价(暂定总价)的3%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通用条款的修改

  一、通用条款3.1款、3.2款、3.3款取消。

  二、通用条款3.7款修改为:

  3.7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0)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组织民工向发包人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通用条款4.2款修改为:

  4.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砌体)必须要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规分包。

  四、通用条款12.9款修改为: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在3天内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承包人应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合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经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不影响本通用条款17.9款的执行。

  五、通用条款25.1款修改为: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六、通用条款25.2款修改为: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约定区段完工移交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条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七、通用条款25.3款修改为:

  25.3在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内,承包人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经工程师核准执行的进度计划目标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种延误持续存在的,承包人应就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所存在的进度延误,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25.2应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若承包人最终通过努力,使总工期未延误的,发包人应将依据本款计取的违约金之100%给予免除。

  八、通用条款25.5款修改为:

  25.5因3.7款中承包人之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须按合同总价或暂定总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九、通用条款25.10款修改为:

  25.10除因发包人所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额巨大情况外,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款情形与第25.9款所述发包人直接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同时存在的,不免除承包人依该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承包人须按25.9款和本款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合同。

  三、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文本正本副本各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

处理合同 篇3

  供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 (以下简称丙方)

  乙方因工程建设的需要,向甲方购买钢材,丙方对乙方合同义务进行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经各方平等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 工程建设所需的钢材全部从甲方购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其他渠道购买钢材(注:合同签订后,甲方每一次送货后,乙方未在一个月内向甲方再次发出书面的需货通知,则该情况视为乙方从其他渠道购买钢材,即为违约),否则,甲方视乙方违约,

  乙方违约应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的要求赔偿给甲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所有货款(含垫资款和到期货款)。

  二、乙方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分批向甲方购进所需钢材,乙方每次需货,应提前 天以传真方式(传真需加盖乙方公司公章)通知甲方所需钢材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货款价值,该传真应经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在确认后安排车辆将该钢材送到乙方上述工地现场,运费及吊装费由甲方承担。注:若乙方以电话方式通知甲方送货,则送货时间、地点、数量、单价、总金额以送货单所列示的信息为准,甲乙双方对签收的送货单无争议。

  三、每批货物的价格参照上海西本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当天市场价格上浮 元/吨计算,并以送货单确定的单价和总金额为结算依据。甲方所送钢材数量全部按理论重量或 计算。

  四、钢材接收验收方式:

  1、钢材交货地点为:

  2、乙方授权本公司工作人员名字 ,身份证号码 ,工作人员名字 ,身份证号码 。负责收货并代表乙方签署收货单(或送货单),其签收视为乙方收货且对货款金额的确认,签收时该工作人员应出示身份证并在相应单据上注明身份证号码。乙方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收货时,应由工作人员出示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由乙方能够直接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或由乙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3、乙方收货后应先检测后使用,如未经检测先使用则视为合格。乙方收货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在收获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关的检测报告,否则该批钢材的质量视为完全合格。经甲、乙双方确认钢材质量确实不合格后,甲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钢材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但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甲方在五日内换送合格钢材。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的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止,()这期间总计钢材用量为 吨全由甲方供货。

  2、甲方先期垫资 吨钢材,以后每次送货到场后当场支付该批货款的 %,剩余 %的货款累计到满 吨货款时,则甲方为乙方实际垫资了

  吨货款,该 吨钢材款自合同签订日起满 个月时即行全部支付;期间超出 吨的部分在货到时即行支付各批次货款,乙方应在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如乙方未按前款规定如数支付材料款,甲方有权拒绝送货并有权把未使用的钢材运回(注:乙方应赔偿此批全部钢材来回运费及吊装费)并要求乙方支付所有货款(含垫资款和到期货款),同时乙方应承担应付钢材款及垫资款日计千分之 的违约金;另甲方有权就乙方付款不符(违反本合同付款规定)的行为单方解除合同。

  3、乙方应要求甲方在 年 月 日开始供应钢材,乙方要求甲方供货总量不少于 吨,若乙方需求数量不足合同数或乙方未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要求甲方供应钢材,乙方应适当补偿甲方由于垫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补偿给甲方以 吨钢材垫资款(按送货单确定的金额为准)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并支付给甲方作为补偿金。

  六、甲、乙、丙三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支付全部所欠钢材款并承担全部钢材欠款日计 %的违约金。

  七、甲、乙、丙三方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八、丙方对乙方在本合同中应履行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垫资款、货款及违约责任的承负进行担保,担保期限自债务产生之日起到债务履行期满后二年。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处理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一、乙方遵依《_________》规定办理相关废弃物清理作业。

  二、乙方依进厂申请表(含废弃物基本数据表及其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交付甲方清除处理废弃物,并依申请表内容所纪录之废弃物种类、性质与数量交付。

  三、乙方至迟应于清运前提供废弃物性质左证数据与甲方。前述左证资料应为中文或英文。

  四、甲方为乙方清除处理之实际废弃物数量,以网络申报数量为准,未网络申报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之。

  (一)以固定容量之容器盛装者以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以甲方之磅秤个别量称)

  1.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垃圾子车者,经甲方随车之磅秤量秤后当场打印磅单双方签认。如甲方之随车磅秤因故无法作业时,则以乙方前三次所交付同类废弃物之量秤纪录平均值代替之。

  2.使用乙方自备容器者,由甲方载回甲方所属之《_________》(以下简称本中心)后以电子秤过磅并打印或开立磅单左证。

  (二)以槽车、卡车或环保车整车过磅计量者:以本中心设置之地磅实际量秤之重量为准,并打印量测报表佐证。如本中心磅秤因故无法执行量称作业时,则以甲方另行指定之磅秤替代之。

  (三)使用甲方所售之专用垃圾袋盛装一般可燃性事业废弃物(生活垃圾)者,以专用垃圾袋规格及数量计算之。

  五、废弃物清除处理费依甲方公告之《_________》办理,并追溯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废弃物清除处理费用计价依据以本契约第四条之认定数量为准。

  六、甲、乙方为共同维护本中心设备之妥善率,于交付废弃物时,乙方愿配合依甲方订定之《_________》交付废弃物。

  七、甲方为追踪辅导乙方之废弃物清除处理作业符合_________园区环境影响说明书内容,得派员携带证明文件进入乙方进行各项废弃物清除处理流向辅导检核工作,乙方应配合办理并提供相关数据供参;拒绝或借故拖延者依(废弃物收受作业要求》记点。

  八、甲方办理废弃物清除、处理之工具、方法、设备及场所如附件三所示,作为双方清除处理废弃物之依循。废弃物清除作业之频率、清除时间及地点由双方协议之。

处理合同 篇5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青岛波斯特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控制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河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受甲方委托,乙方对 进行水质处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按照本协议的原则,乙方为甲方处理景观水体,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双方在不违背本协议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可另行订立协议实施执行。

  第一条:根据甲方划出的位于 的区域进行治理,实际面积 平方米。甲方提供的河道、湖区水面,化学污染物不能流入该被处理的水区,甲方需把河道闸门关闭,杜绝化学污水流入,除自然灾害(上游大洪水)外。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实际面积给予治理,乙方采用BOT-1型净水活素与生物酶和其它需用的材料合成予以治理,本产品属无毒、无色、无味、无刺激、无残留、环保型新一代生物制剂,绝不影响区域内现有的水生植物和水生动物。

  第二条:根据甲方给乙方提供的治理区域,水面长约 米,宽 米,平均水深 米,双方按实际测量确认后方可施工(测量应含淤泥深度。)乙方根据实际地形自行核算,工程价格为 元/平方米,工程总造价 为 元。因水体面积较大,施工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甲方应提供适当的.方便条件,给予配合。

  第三条:施工日期根据合同要求,乙方需在施工完成十五日后取得明显效果,二十日后达到最佳效果。施工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保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乙方经取样化验,甲方河道水质处理前为 度污染水质,经处理后达到五类水标准,甲方有权在一年内随机取样化验。

  第五条:日常维护过程中,乙方随时监测水域水体污染情况,同时根据天气情况及天气预报,在水质将发生恶化,水藻将要爆发前,对水体及时进行治理维护,需要时增加产品使用量以保证河水的洁净和观赏性。

  第六条:在保质维护期内,乙方有权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向景观水中投撒有害物体,如养鱼用肥水剂,生澡剂,有害药剂等,治理期间,若遇自然灾害破坏造成水质污染或因化学污染所造成的水质污染,不属于乙方的责任。

  第七条:工程完工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时间与地点由甲方确定,验收双方派人进行,由甲方随机进行取样(不少于三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要求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未在上述期限内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第八条:由于甲方行为导致水质恶化时,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提出治理方案,有甲方确认并认同价格后有偿帮助甲方再次治理,治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 % 的预付款,验收后付给 %,剩余 %作为保证金,自 年 月 日之前没有大量爆发蓝藻应一次性结清保证金。

  第十条: 双方未尽事宜,可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能满意,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约定诉讼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处理合同 篇6

  处理方:

  收购方

  甲、乙双方因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就乙方收购甲方的废旧物资(以下简称废品)及相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各方承诺及保证

  1.1甲乙方共同承诺在进行本合同交易全过程中不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或对方任何人员,也不向对方或对方人员索取或要求任何条件。

  1.2甲方承诺及保证其具备处理本协议约定废品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将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全面地履行相应义务。

  1.3乙方承诺及保证其具备收购本协议约定废品的合法主体资格,及合法进行再处理本协议约定废品的条件和能力,且乙方承诺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件、检验报告等真实有效,

  1.4乙方承诺及保证其在收购本协议约定废品后,确保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工作流程进行处置,不造成环境危害及其他对社会公众的伤害。

  1.5乙方同意,如发生下述情形即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1.5.1乙方因合并、收购、重组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被解散、清算、歇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时;1.5.2乙方发生更名、地址变更等情形;

  1.5.3乙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乙方因承担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责任,被采取诉前保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法律措施,以致对企业整体财产产生不良影响和威胁,且此种影响和威胁不能在发生后的30天内圆满消除的;

  第二条:废品名称及价格

  废品名称,价格按每吨人民币元计价。

  乙方同意并知悉:本合同所述的废品均为甲方日常生产产生的废料、废渣等废旧物资,并不具有一般新商品的特性,本合同标的以其实际产生状态为准。

  第三条:废品的处理

  3.1废品的处理的频率,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项履行:

  (1)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12小时内将甲方指定的废品收购处置完毕。(2)乙方每日到甲方处进行废品的收购处置,乙方应将当日的废品在当日全部处置完毕。

  3.2乙方负责废品的.现场收集、清理、装卸。

  3.3运输废品所需车辆,由乙方自行提供。如需甲方提供车辆,由乙方负担租车费用。

  3.4乙方应确保废品收购时和废品收购处理完毕后现场的安全及清洁工作,并确保不造成任何污染。

  第四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款项结算与支付

  5.1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3日一次性支付万元预付款,协议结束3日内根据实际发生额度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5.2乙方向甲方支付结算价款,应采用支付。

  5.3乙方在对甲方的废品收购处置完毕后,应立即向甲方支付结算价款。

  5.4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万元,甲乙双方合同期满后,若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则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乙方,若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得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乙方应在10日内补足;

  5.5乙方出现如下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a.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给工厂造成损失的;b.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的频率处理废旧物资的;c.乙方处理废旧物资造成工厂环境污染,给工厂造成损失的;乙方给甲方造成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自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六条:安全条款:

  6.1乙方派往甲方工作人员,有责任了解甲方的入厂需知,遵守甲方有关的安全和环保要求;乙方有关办事人员或受雇于乙方的人员在甲方厂区内应遵守甲方所有厂规厂纪。

  6.2乙方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装载过有毒有害或其他对货物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在甲方厂区内应按甲方规定的限速行使,运输车罐体、送料管、油箱等密闭安全可靠,无滴漏、废气溢出隐患;由于乙方原因,乙方车辆在甲方厂区造成安全、污染事故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6.3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对人员的人身伤害及财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4在甲方的废品处理现场,乙方工作人员在装卸、处置、收购废品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除非乙方能证明甲方有过错的)。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转让

  7.1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及盖章后即行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及对外转让本协议的权利义务。

  7.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本协议,且在甲方催告后的12小时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自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乙方在废品收购现场及在甲方的工作场所范围内因收购、处置废品造成甲方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2乙方工作拖延,致甲方正常工作受到影响的,每出现一次,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1000元违约金,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经济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的履行。

  8.3乙方未按约定及时支付价款的,应承担延期支付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延期付款部分的5%计算。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处理方式

  9.1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与本合同有关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请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补充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协议份数及填写要求

  11.1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11.2双方填写本协议时应字迹清楚、明确,凡有涂改处无效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2.1

  (以下无正文)

  合同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处理合同 篇7

  承租人对自己租赁的房屋进行了一部分的装修装饰,以使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但是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解除了,那么承租人对所租房子做的装修装饰怎么处理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6、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处理合同 篇8

  一、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会或者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门指定的调解机构,例如街道下属的司法所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3、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明确几个问题:首先,案件由哪个仲裁机构或者哪级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辖问题。以南京市为例,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是在区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若用人单位是在市级或省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或者是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目前,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负责受理部分部署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其次,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书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相关自然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关可以支持自己请求的证据。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机构一份,被申请人一份。

  4、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因目前南京市将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劳动权益依据职责划分分别交由两个部门(仲裁和监察)处理,导致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必须同时向两个部门寻求解决和处理。因此,当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时,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哪个或哪级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与上述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原则相同,在此不再赘述。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或投诉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处理合同 篇9

  xxxx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电厂25MW电站

  反渗透系统水处理技术要求

  甲方:沧州中铁电厂25MW电站

  乙方:

  一、目的及必要性

  25MW电站水处理车间因原水水质含盐量、氯离子、浊度以及金属离子含量较高,在水处理设备运行过程中,容易导致过滤器等预处理设备造成污堵,从而影响到出水水质,造成反渗透、混床等设备出水水质超标,混床树脂造成污染。为了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降低生产成本,同时满足生产的需要,甲方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与乙方合作,为甲方生产提供良好的水处理服务。

  乙方作为一家专业的水处理服务公司,以提供反渗透处理药剂承包的模式对甲方的反渗透系统进行水处理技术承包工作,在承包期间,乙方负责提供反渗透系统的絮凝剂、阻垢剂、杀菌剂及反渗透清洗药剂等;要求乙方对我放反渗透使用药剂情况进行技术服务,药剂到货数量以公司过磅为依据,我方核实后签字,乙方负责反渗透清洗工作、定期提交服务小节,及时提供相关的水处理技术咨询服务,并定期对反渗透设备进行拆检,确认反渗透运行正常。若乙方药剂质量存在问题,我方可以随时报请公司,更换厂家。

  二、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根据甲方提供的现有设计参数,甲、乙双方按以下条款履行各自职责。

  甲方权利

  1)乙方必须提前对甲方水质进行取样化验,提供一份全分析报告然后针对甲方的工业水水质情况及反渗透进水要求进行加药。

  2)乙方的水质化学处理方案的选择和调整必须由甲方进行确认。

  3)对乙方的水质化学处理效果做出评价和考核,并以甲方的检测数据作为评价和考核的依据。如果检测数据双方有异议,则请第三方复检(GB/T12145-1999),资费由乙方负责。

  4)水质化学处理存在问题时,乙方应在2日内协助甲方清除乙方原因,甲方对乙方不合实际的水处理方案,有权停止使用,知道问题解决。

  5)乙方对本公司最新的水处理技术有义务下甲方提供。

  6)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不合格药剂有权拒收,并要求退货或换货。有吃在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义务

  1、 提供繁盛头系统药剂处理的详细技术资料。

  2、 协调好乙方和甲方个生产职能部门的关系。

  3、水系统出现非正常情况应及时向乙方通报。

  4、 系统新增用水电应及时向乙方说明,并提供相应的水质要求。

  乙方权利

  1、 乙方在保证水质的前提下,可以对处理方案做出修改及调整。但必须提前告知甲方,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

  2、 配合甲方由于生产工艺变化,从而进行反渗透水处理方案和部分指标的调整。

  3、 可以参加甲方对乙方的水质指标考核和现场检测试验工作,并共同确认最终结果。

  4、 对检测数据存在异议时,乙方可以参与分析,并由区级以上相应机构做最终确认。

  乙方义务

  1、 保证生产的安全运行。

  2、 预见反渗透水处理系统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采取有效地预防措施,并及时告知甲方。

  3、 按现场技术服务要求按时定期提供工业水、反渗透进水及出水的`水质报告和各类技术服务报告。

  4、 保证药剂按时按量供应,保证水处理药剂质量,因药品质量和技术方案处理不当,使膜元件受到坡缓及污染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5、 提供加入药品的主要成分说明,质量标准,加药方式等,提供现场指导,提供进口优质药剂及有关检验方法,及时推荐新技术。

  6、 根据水质分析和性能分析结果,及时调整优化处理配方。

  7、 乙方负责化验、监督。发现水质异常,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24小时内解决。

  8、 乙方提供与反渗透膜元件相匹配的絮凝剂、阻垢剂、杀菌剂及反渗透清洗剂等,如出现水质异常现象,免费对系统进行处理。

  9、 因甲方生产工艺和其他人为原因和不可抗力在成的水质恶化状况,乙方及时提供应急处理方案并负责实施。

  10、 乙方提供的药剂必须具有兼容性,针对性。不得有破坏膜元件的现象及操作存在。

  11、 及时提供加药方案。对不利于加药的设施进行整改。

  12、 负责人对甲方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培训。 提供完整的现场水处理方案和控制方法,加药方法。

  13、 能够对甲方的系统改造提出建议及方法,帮助甲方有效地调整运行方式及清洗方式。

  14、 更具运行情况及时进行反渗透膜的清洗,清洗由乙方进行,清洗方法及清洗时间必须有甲方同意方可进行。

  三、水质分析项目及检查标准

  1、 乙方水质分析项目,分析频度如下:

  项目 频度 项目 频度

  电导率 1次/工作日 总碱度 1次/工作日

  PH 1次/工作日 总铁 1次/工作日

  总硬度 1次/工作日 浊度 1次/工作日

  氯离子 1次/工作日 药剂浓度 1次/工作日

  总铜 1次/工作日 SDI 1次/工作日

  2、水质管理及分析标准

  项目 标准

  反渗透进水余氯<0.1ppm

  反渗透进水SDI<4

  最大进水浊度<1.0NTU

  3、 技术要求

  采用阻垢剂可以提高水中的难容物质的饱和度,要具有以下功能:1.抑制析出的作用2.分散作用3.晶格扭曲作用4.络合作用

  不仅要具有抑制水中CaCO3,CaSO4,BaSO4和SrSO4等无机檐沟和铁,铝胶体在膜上的沉积,同时也能有效抑制氧化硅的沉积,降低过滤器出口余氯含量,保证反渗透系统能够长期安全运行。如果反渗透经过长期使用后,出现膜表面结垢污染的情况,要根据RO膜元件被污染的类型及造成污染的原因,做到对症下药,在进行清洗,以恢复膜的原有特性,清洗后要对造成膜元件的原因进行分析,做出相应的预处理防护措施。

  本厂使用的反渗透装置为2台60t/h,膜元件为韩国世韩生产,系统回收率≥75%,系统脱盐率≥99%,在加入药剂合理的情况下,每年反渗透清洗的次数不大于3次。

  1)产水回收率达到75%.

  2) 每年至少对RO膜抽检一次

  3)RO新膜使用周期不小于5年

  3、因药品到货不及时,以及药品质量问题和技术方案处理不当等原因,导致反渗透出水水质不合格、设备受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需由有关部门协调处理,请公司财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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