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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书

时间:2022-02-08 13:24:01 申请书 我要投稿

工伤申请书汇总8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申请书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在写作上,申请书也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申请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伤申请书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伤申请书汇总8篇

工伤申请书 篇1

  申请人:X,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工作单位: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矿住电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话:

  被申请人: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

  地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电话:业务人员: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

  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元(35元*2/人*80天);

  2、住院期间工资:57810元(2710/30*80);

  3、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3840元(45*80天);

  4、一次性医疗补助:5420元(2710元*2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元(2710元*12月);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

  7、鉴定费:300元;

  8、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

  9、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号令):65040元(271元*12月*2);

  事实及理由:20xx年8月15日,申请人X在煤矿井下砌碹时被矸石砸伤左脚,被送往宣威市中医院医治,经医院初步诊断为:右足背挫裂伤;

  1、

  2、左第五指骨开放性骨折;

  3、左足背异物残留;

  4、左第二趾骨撕脱性骨折。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12月26日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曲人工认字30440号)20xx年月第。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曲人鉴委字〔20xx〕第号)。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致宣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

  二0一x年月

工伤申请书 篇2

  申请人:张××,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

  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小溪村××号。身份证号码:4305221969××××××111。

  被申请人:东莞市××××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路××××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男,xxxx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梅县人,现住东莞市虎门镇××××花园××苑××号,身份证号码:4414211973××××5916,系东莞市虎门××××维修店业主。

  再审诉讼请求:

  一、撤销(20xx)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741号民事判决书;

  二、判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下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医疗费34286元(含康复费、整容费),2、误工费16168.5元,3、陪护费156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506元(含适当的营养费),4、残疾人生活补助费71117元,6、鉴定费550元,

  7、被抚养人生活费85680元,8、交通费4081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以上合计264948.5元,减去被申请人王××已支付的医疗费23000元和按判决书支付的赔偿款46612.46元,俩位被申请人还需向申请人支付195336.04元。

  三、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误

  根据我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7条,结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俩位被申请人签订的《东莞市酒楼公司空调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施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被申请人王××本系东莞市虎门××××维修店的业主,不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资质,不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其作为乙方在《东莞市酒楼公司空调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施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上签名后却公然加盖了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名义出具的公章。被申请人东莞市××××大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楼公司)存在非法发包的行为;故此显示两位被申请人存在着共同的主观过错。

  被申请人王××任何将申请人转化成独立的承包人的行为均属无效,双方只能形成雇佣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有实际工作经验而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无论是在专业资质上、在用工地位上、在组织归属上及在对外承担责任方面,都只能充当被申请人王的雇员或帮工或助手。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确定民事责任时既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又明显的违背了当事人的约定

  本案应适用《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用电安全导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酒楼公司在用电行业规则方面和超合同用电方面存在何种过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电力设施或者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酒楼公司应证明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但原审法院却将证明酒楼公司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完全推给申请人,适应法律有误,认定的事实也是将错就错。

  其次,本案应适用俩位被申请人在《协议》中对安全职责的约定。《协议》第二条第1款、第2款分别明确了俩位被申请人的职责。最后,酒楼公司的供用电合同虽与《协议》隶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其履行结果与《协议》相关。酒楼公司负有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配合供电人保证用电安全以符合条例要求的义务,譬如,严格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标准,设计、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用电设施等等。

  三、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存在消极对待和行使过度两种极端情况首先,法官消极对待释明权。对于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府复决[20xx]011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定的申请人“王张其于XX年8月22日20时在酒楼公司酒店二楼检查空调时不慎被电击伤。”的事实,原审法院还作反向的诱导性启发,促使申请人就其“触电掉地的事实”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民法通则》第123条、第126条,俩位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却将上述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人,这种临时心证及相关法律见解,剥夺了申请人的程序参与权,造成了突袭分配举证责任和突袭裁判。申请人提交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但原审法院既没有行使举证释明权,又没有事后予以调查。其次,原审法院过度行使了释明权。申请人在诉请中虽有矛盾不明之处,即“误工费1347元(计算至定残之日起为224天,参照建筑安装业26346元/年标准计算)”,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计算标准本应得出误工费损失为16168.50元。原审法院行使释明权过度,将本属辩论主义领域的误工费数额问题视为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以剥夺申请人辩论权的形式造成了代替申请人行使处分权的法律后果。程序保障指向型积极释明模式要求法官为保证“当事人主导原则”真正发挥作用需适时地向申请人提供建议和意见。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任何牵涉申请人利益的主动行为都不得违反对审原则,应当赋予申请人陈述的机会,应当使当事人作出充分完整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说明。最后,为了实现侵权行为法“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功能,侵权行为人必须证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才能免除责任,法院对此并未释明相关的法律见解。

  四、原审法院基本上不支持申请人提出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受害人未来的收入损失,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应当给予赔偿。关于此类赔偿的'计算,原则上赔偿的数额应当为其受伤后实际可能获得的收入与如果不受伤其本应获得的可能收入之间的差额。对于侵权导致的机会丧失,当某种机会是一种很可能发生的机会时,换言之,当一种机会根据事物的通常发展过程是存在的时,对该机会损失导致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申请人仅获得了一部分名义性赔偿金,对其实质性损害赔偿原审法院基本上不予以支持。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在依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现时的情形所允许的确定性(根据原审法院因申请人的实际经验而对其独立承揽人的拟定),证明了损害的程度以及能适当地弥补其损失的赔偿额后,根据侵权法中的“填补损失”或者“填平损害”的原则有权就该损失获得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

  xxxx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第7条规定:“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xxxx年8月5日实施的《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1条对侵害人格尊严或者侵犯人身自由的规定了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XX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和高级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认为这与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没有原则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限定了年赔偿总额;但本案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年赔偿总额并未做限定的规定,因为引发此类纠纷的商事侵权人是法人和个体工商户,而本案申请人为弱势的未享受工伤社保等国民待遇的农民工。XX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申请人39岁即构成四级伤残,根据司法鉴定书,“损伤致被鉴定人张××l1椎体压缩爆裂骨折,有骨块进入椎管,椎管狭窄,伴有双下肢不完全性瘫痪,如伤者腰骶及臀部感觉减退,下腹壁及提睾反射减退,双下肢肌力4ˉ级,双足背屈,趾屈肌力3级,双足趾屈伸肌力力0~1级,足趾活动障碍,致使伤者双下肢乏力,提抬困难,步态慢跚,驰缓,活动吃力”。申请人数十年由伤残导致的羞辱感、疼痛或羞辱的强烈程度,其实际延续的期间或可能延续的时间之长,以及其可以预期的后果之大,对儿女生活负面影响之深而为内疚之烈,请贵院明察。

  综上所述,因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741号民事判决书存在如下符合再审条件的法定情形:1、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明收集的;3、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的约定,又违背了法律的规定;5、未正确行使释明权而明显违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6、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故恳请贵院拔屈辱于既判,如所请于重审;扫法务之迷失而立新规,纠审判之偏差而树典型。

工伤申请书 篇3

  申请人:xx,性别,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籍贯,住xx市xx街,是xx公司职工。

  被申请单位:xx公司,地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任xx职务

  联系电话: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xx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xxx公司职工,20xx年xx月被招入公司,担任xx工作,在xx年月日上班时间,因为公司发生xx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xx市xx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xx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敬礼!

  xx市劳动保险部门

  申请人:xxx

工伤申请书 篇4

  申 请 人 :X,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

  工作单位: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矿

  住 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电 话:

  被申请人: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

  地 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业务人员: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元(35元*2/人*80天);2、住院期间工资:57810元(2710/30 *80);3、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3840元(45*80天);4、一次性医疗补助:5420元(2710元*2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元(2710元*12月);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7、鉴定费:300元;8、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9、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号令):65040元(271元*12月*2);

  事实及理由:

  xx年8月15日,申请人X在煤矿井下砌碹时被矸石砸伤左脚,被送往宣威市中医院医治,经医院初步诊断为:1、右足背挫裂伤;2、左第五指骨开放性骨折;3、左足背异物残留;4、左第二趾骨撕脱性骨折。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xx年12月26日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曲人工认字【20xx】第30440号)。20xx年 月 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曲人鉴委字〔20xx〕第 号)。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致

  宣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

  20xx年x月x日

工伤申请书 篇5

  申请人:XXX 性别:女 年龄: 岁

  单位: 职业:

  住址:XXXXX市XXX区XXX小区 120 幢 35号

  被申请人: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XXXXX 市 XXX 路 X 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伤

  认定结论通知书》(20xxX劳工伤认326号)具体行政行为,向XXXXX市**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及理由:

  我丈夫王XX系XXXXX市XX公司职工,X年X月被借调至XXXXX市XXX区XXXX单位,从事xx岗位工作。20xx年3月13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XXXX单位办公室突发病,同事当即拨打120急求电话,XXXXX市人民医院现场抢救,并以“呼吸心跳骤停”收住院,住院后诊断为:多发脑干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脑死亡。在抢救治疗过程中,XXXX单位、XX公司领导十分关心,聘请专家,医院也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救,最终王XX于20xx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系:多发脑干大量出血。

  XX公司于20xx年3月30日向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为王XX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155小时后死亡的情形,不属于视同  认定工伤范围。

  我认为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结论不正确。理由:一是王XX系在XXXX单位工作岗位发病,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有4名同事证人证言为证;二、王XX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但病情严重,呼吸心跳骤停,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评定,达深度昏迷7分,诊断为脑死亡。后经医院的积极救治,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抢救经过为证。因此我认为:王XX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该认定因工死亡。

  王XX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使本来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贫困,70多岁的母亲年迈体弱无收入;做为妻子的我无正式工作,收入极低,孩子年幼仅5岁。如果王XX在48小时内不经积极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们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补偿。但是王XX没有在48小时抢救之内死亡的原因是医疗机构的救死扶伤的积极救治、是家人不放弃不抛弃的'努力、是单位领导的全力关心才延缓了生命、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劳动保障局认为的王XX发病155小时之后死亡,不属于因为死亡的情形,我们就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对此我们不能理解。

  劳动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是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则。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劳动者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2

  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享受工伤待遇。做为王XX的妻子,我申请XXXXX市**撤销XXXXX市X年X月X日作出的(20xx)X劳工伤认字量(236)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XXXXX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10份。

  需准备的材料:

  一、申请复议书一式3份。

  二、附件材料:10份(全部复印2份)

  1、工伤认定申请书(1份)

  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1份)

  3、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

  4、诊断书(1份)

  5、医院抢救经过(1份)(需准备)

  6、证人证言(4份)

  7、工作所在的单位出具的事故报告(1份)

  另需准备:

  申请人XXX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王XX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工伤申请书 篇6

市劳动局领导:

  我叫xx,女,19xx年生,中共党员。20xx年7月武汉冶金建筑专科学校(现武汉科技大学)环境工程系给排水专业毕业,分配至市自来水公司至今。

  因工作和项目各项推进需要,长期加班加点熬夜核对设计图纸、整理项目处理方案、编写上报材料、筹备文艺节目方案等,20xx年12月27日终因睡眠不足体力不支晕倒在工作现场,被120送往医院急救。当晚ct检查轻度中风,第二天核磁共振查脑梗塞,住进丹江口市医院神经内科。20xx年12月31日受到公司领导及同事关心,送往十堰太和医院神经内科治疗。20xx年1月24日出院在家休养,又出现惊恐、少言、幻觉、社交恐惧等严重精神抑郁,大脑反映迟钝,思维发散,精神恍惚,记忆力下降,神智不清等,智力明显下降,身体体力不接。20xx年3月27日早再次休克被送往市医院急救。20xx年4月3日,因全身水肿、血压持高再次住进市中医科院治疗至今。

  在本人住院休养的近4个月时间里,身心经受了常人无法想象的病痛折磨,可以说是不人不鬼,生不如死,多亏公司领导、同事和家人无微不至的关心照顾。但给公司和家庭增添了很大的.经济和护理负担,四个月个人支付医治费用已达1.2万元,而后续治疗的时间、费用及大脑、精神、工作能力的恢复等还遥遥无期。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gb/t 16180—20xx《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d)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工伤赔偿管理办法及标准》(一)、(二)、(三)、(五)、(六)(七),本人请求给予工伤认定及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并申请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停工留薪、护理费、一次伤残补助金共计60752元。

  妥否,请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工伤申请书 篇7

  申 请 人 :XX,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

  工作单位:XXXX

  住 址:XXXX

  电 话:XXXX

  被申请人:XXXX

  地 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XXXX

  业务人员:XXXX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140811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煤矿已经支付)=136311(拾叁万陆仟叁佰壹拾壹元整)。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元(35元*2/人*64天);2、住院期间工资:57810元(2710/30 *64);3、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2880元(45*64天);4、一次性医疗补助:5420元(2710元*2月);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元(2710元*12月);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7、鉴定费:300元;8、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号令):65040元(271元*12月*2);

  事实及理由:

  20xx年6月30日17时左右采煤工***在煤矿井下采煤时,因片帮被矸石砸伤胸部和右脚。经富源阳光院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并血气胸;创伤性湿肺并胸壁皮下气肿;右腓骨颈骨折。20xx年7月22日被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认定为工伤(XXX人工认字〔20xx〕第40731号)。20xx年10月28日经XXXXXX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XXX(曲人鉴委字〔20xx〕第1046号)。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 致

  XX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二0XX年二月二十日

工伤申请书 篇8

  严某,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一八四团团部,身份证号码:421081196905295634。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 请求事项: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哥哥严某在20xx年9月26日的.死亡为因工死亡。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20xx年7月15日,申请人哥哥严某在被申请人正升公司承包的工地务工,20xx年9月26日乘坐该公司拉砖的货车(新G56200东风重型自卸货车)在回工地的途中,因车辆制动失灵,失去控制,司机王某让乘车人跳车,乘车人跳车后造成严某死亡。据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之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哥哥严某死亡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其死亡为因工死亡亡。此致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签字):年月附:相关证据材料1、工地施工员张某的证明,证明严某在确实正升公司工地务工,已经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2、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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