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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书

时间:2022-01-06 11:26:52 申请书 我要投稿

【精选】工伤申请书三篇

  随着时代在进步,申请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申请书是承载我们愿望和请求的专用书信。什么样的申请书才是合理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伤申请书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选】工伤申请书三篇

工伤申请书 篇1

  申请人:谢仕x(又名谢x),男,汉族,1963年9月21日出生,贵州省XX县人。住贵州省XX县xx镇人民政府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贵州省XX县xx水泥厂。住所地:贵州省XX县小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开x,该厂负责人。电话:**

  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至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双倍(每月6000元)支付申请人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2。5个月);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90元(不含被申请人已付的部分)、住院生活补助费(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计算×住院99天)2970元、住院护理费(按贵州省服务行业工资标准61。79元/天计算×99天×2人)12234。42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至评残最长12个月×2621。50元/月)3145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级25个月缴费工资2621。50元/月)65537。5元,鉴定费1520元,交通费6520元,后续治疗费120000元;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长期待遇(二级为14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工资31458元/年)440412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谢仕x系被申请人XX县xx水泥厂的烧窑工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缴纳工伤医疗保险。20xx年2月8日上午9时许,申请人谢仕x被临时安排到XX县x心水泥厂负责水泥煅烧工作,当晚21时许,谢仕x在检查窑内水泥原料煅烧时,发生喷窑事故,造成谢仕x被窑内喷出的高温水泥灰烧伤全身多处,伤后送到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经过为期99天住院治疗,被诊断为:

  1、全身多处水泥灰烧伤(浅ⅱ—ⅲ度),面积22%;

  2、吸入性损伤(中重度),且仍需后续治疗。谢仕x出院后,经申请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及工伤认定,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7月18日将申请人之伤认定为“工伤”。对于该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不服于是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案已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维持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20xx年7月30日,申请人之伤经遵义医学院附院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目前仍需后续治疗费用12万元。

  20xx年9月14日,经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二级。申请人在住院治疗期间,被申请人仅支付了前期部分住院治疗费用,对其他费用未作赔偿,也未支付申请人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为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35条之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33条,35条,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总工会黔劳社厅发(20xx)21号《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第7条、第8条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

  此呈: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谢仕x

  20xx年5月12日

工伤申请书 篇2

  申请人:×××,

性别×,××年××月×日出生,

民族×,住×××市×××街,

身份证号码:×××,是××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于××××年××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在地点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治疗,诊断为××,现已住院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据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之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致此

  敬礼!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工伤申请书 篇3

  申请人: ,男,生于 年 月 日,汉族,初中文化, 县 镇 村 组人,居民身份证号 ,现长期居住在 楼西单元 室,电话

  务工单位: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证:

  工地住所地:

  申请请求:

  请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申请人的请求,依法对申请人受伤认定为工伤。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和务工单位 树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鉴定了劳动合同两年,在该单位务工,岗位为销售大米,每月工资3400元。20xx年5月28日申请人受务工单位的派遣,座单位雇佣的 所有的陕 号货车拉运大米到安康市去销售,车辆行驶于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路段和安康的陕 号车主 驾驶的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受伤,申请人在安康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91天出院,其伤被诊断为:

  1、颈Z椎体、左侧横突及右侧椎板骨折。

  2、右侧肩胛骨骨折。

  3、右侧锁骨骨折。

  4、闭合性胸部损伤。

  5、右肘部皮肤擦挫伤6、肋骨骨折(右1-7肋,左1、5、6、7、8、9、10肋)之伤。

  该事故经安康市汉滨区交警大队于20xx年6月18日向申请人及驾驶员 ,驾驶员 送达了(20xx)年第1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负责主要责任, 负责次要责任。申请人 不负责事故责任。吕新杰不服该认定,申请安康市交警支队复核,安康市交警支队于20xx年7月31日向 送达了书面复核结论为《维护原办案单位作出的责任认定》126号认定书生效。申请人的伤经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该所于20xx年4月14日出具的第253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鉴定人 多发性肋骨骨折(右1-7肋左1、5、6、7、8、9、10肋)其伤残等级评定为捌级,右锁骨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现右上肢丧失功能10.5%其伤残等级评定为拾级。取除颈椎内固定(手术)治疗费用评估为6000元,住院天数为20天。右锁骨及左5、7、8肋内固定取除(手术)治疗费用评估为7000元,住院天数为20天。

  该交通事故申请人已向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该院以(20xx)判决书,确定了 及 车辆所投保的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安康市支公司, 各自应承担的'理赔责任,现已兑现结案。

  申请人现已成半残废之人,申请人是给务工单位因工作而被单位派出工作期间发生的车祸,依据国务院(20xx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分布的根据20xx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生效的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法律规定。申请人此次受单位,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后果,应认定为是工伤性质。

  在申请人和务工单位就赔偿事宜商处无果的前提下,申请人特向贵局申请,请求对申请人受伤致残的情况给以工伤认定,保护务工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盼。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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