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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通知

时间:2021-12-13 09:12:21 通知 我要投稿

罚款通知锦集六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通知,法规性文件经有关部门制定以后,需要用通知的形式予以发布。为了让您在写通知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罚款通知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罚款通知锦集六篇

罚款通知 篇1

  受罚单位(个人):逆作区地混凝土班组

  编号:30

  罚款原因(事由):逆作区B1板3区混凝土浇筑后经检查平整度较差(部分超出15mm)部分,部分收面不光滑,此问题已多次提醒该班组,仍未引起重视,经项目部决定给予逆作区混凝土班组罚款5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如此问题再发生将给予加倍重罚。

  金额:(小写)500元签发单位:(大写)伍佰元整

  受罚单位(个人):注:此通知单一式二份,第一联被罚班组保存

  日期:20xx年5月26日

罚款通知 篇2

  我局于20xx年11月14日通过《衢州日报》向你公告送达江安监管罚〔20xx〕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缴至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330008779。但至今你未依法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向你催缴罚款。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我局特向你公告送达江安监管催〔20xx〕05号罚款催缴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江山市中山路118号,联系电话:0570-4968012)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在收到该罚款催缴通知书后10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汇入上述账户账号。如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江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7月20日

罚款通知 篇3

  编号:

  日期:

  姓名:

  所属部门职位:

  所犯过失:

  □擅自旷工□不按规定着装

  □代打考勤卡□个人工位区卫生不达标、物品放置不符合规定者

  □未佩戴统一制作的胸牌□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工作时打瞌睡□故意不服从上级或拒绝接受正当命令

  □故意不以适当方法工作□屡次逃避工作

  □工作时间内运行游戏□违反其它计算机及网络使用规定

  □串岗或聚集闲聊□公话私用

  □无故在接待区逗留嬉戏闲聊□未经批准,在非工作时间邀约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公司

  □不检点行为:□其它不良行为:

  处分:

  □谴责(口头警告)

  □记小过处分

  □记大过处分

  □停职由年月日至年月日共____日

  □罚款:

  处罚依据:根据第条款。

  处罚生效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检查人:

  罚单签署人:

罚款通知 篇4

___:

  本机关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出____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罚款缴至____。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现要求你(单位)立即缴纳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_

  ___年____月____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通知当事人。

罚款通知 篇5

某单位 :

  因你单位因某某原因违反某条规定某条某款,现做出以下决定:

  1:警告限期整改。

  2:罚款某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15日内到某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某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年月日

罚款通知 篇6

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xx年5月19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内无资质私自建设汽、柴油加油站并使用。20xx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经查:该加油站(撬装式加油站)为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搭设在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内,站内的汽、柴油销售给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车辆使用,未见该加油站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随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该加油站的使用和经营活动,并要求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益顺和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海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经查实: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南京中吉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该证据证明你公司的主体及经营资质。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及南京天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提供的单位内部定点加油合同,证明你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证据三: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以上均由双方签字确认。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六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xx

  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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