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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最低标准能领多少钱

时间:2023-02-03 13:23:59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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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最低标准能领多少钱

  养老保险是我们每个月都要交的社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中的一项。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深圳养老保险最低标准能领的金额,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深圳养老金每月基本领多少?

  目前深圳最低工资交15年养老保险,按现在的社平工资,退休金约为1350元。

  温馨提示:

  1、想要拿高一点的退休工资,就要提高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也就是说现在要尽量争取按高一点的工资去交养老保险;

  2、最低工资交15年养老保险,按现在的社平工资,退休金约为1000元;

  3、办理退休的时间为达到退休年龄的生日当月月初。

  二、深圳养老金计算方法

  深圳基本养老金领取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月基本养老金=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2、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依照规定退休。

  月基本养老金=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3、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

  月基本养老金=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深圳养老金领取指南

  (一)领取条件

  1、养老保险累计交满15年(包括中断前后年限、异地年限都可以计算);

  2、最后参保地在深圳;

  3、达到退休年龄(医疗险年限不够不影响办理退休);

  女性工人退休年龄50岁,女性干部55岁,男性60岁

  (现在还没有出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所以还是以这个年龄办理退休,特殊工种可以提前几年退休);

  (二)办理材料

  1、《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3、本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

  (三)办理流程

  1、参保人准备材料,填写《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A3纸正反面打印),并提交申请;

  2、养老保险窗口审查材料;

  3、受理并出具《深圳市参保居民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收件回执》和《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通知书》;

  4、核定待遇;

  5、出具《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

  6、参保人签收、采集指纹;

  7、养老保险部门于受理之后30个工作日内生成台帐交财务部门完成支付。

  (四)办理地点

  1、直属及福田分局:福田区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

  2、罗湖分局:罗湖区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

  3、南山分局: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原南山法院);

  4、盐田分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

  5、宝安分局:宝安2区湖滨路5号社保大楼(区武装部旁);

  6、龙岗分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

  7、光明分局: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

  8、坪山分局:坪山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

  9、龙华分局:龙华区观澜街道碧澜路大布巷路口(原泗黎路大布巷路口);

  10、大鹏分局: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办事处葵新北路86号。

  四、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6元)的3倍,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

  2、生育保险: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最高为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为最低工资标准

  3、工伤保险: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6元)的3倍,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

  五、缴费比例(今年没有变化)

  1、养老保险(基本+地补)

  深户:公司15%,个人8%

  非深户:公司14%,个人8%

  2、生育保险

  公司0.45%

  3、工伤保险

  公司共有按八档基准费率,以公司实际安排为准(八档分别为:0.14%、0.28%、0.49%、0.63%、0.66%、0.78%、0.96%、1.14%),不过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在工伤保险现行费率基础上阶段性下调50%。

  六、深圳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本条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特区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街道办事处承办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

  (四)其他收入。

  第九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

  (一)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

  (四)其他收入。

  第十条 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

  个人缴费人员在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

  第十一条 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每月按职工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个人缴费人员按自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二十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百分之八记入个人账户,百分之十三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缴费人员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员委托银行托收。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如实向市社保机构申报上月每个职工的工资总额,并按月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职工通报。

  个人缴费人员首次参保时应当向市社保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申报。缴费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的,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自动变更。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员应当依照社会保险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年审、变更、注销等手续。

  市市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和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通报用人单位设立、变更、终止情况;市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通报参保人员的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依法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依法在税前提取。

  第十六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金额,依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计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市社保机构核查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登记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第二十条 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

  (一)统筹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过渡性养老金。

  前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为:

  (一)统筹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过渡性养老金;

  (四)调节金。

  第二十一条 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xxx

  (一)统筹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一)统筹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享受比例。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乘以百分之一点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减去二十五后乘以百分之一,再加上百分之三十。

  (四)调节金:每月三百元;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除以缴费年限的月数,乘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月缴费指数的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统筹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加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按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归侨身份的参保人,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补助费。加发的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待遇参照本市机关同类人员养老待遇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年,但按照广东省有关规定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依照广东省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未申请领取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适当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开始,停发病残津贴。

  第三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其死亡后六十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

  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统称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市社保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查询系统,方便参保人和用人单位查询其缴费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按年度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存、运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定期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免费寄送参保人。

  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以登录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网页、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不再另行寄送。

  第四十条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社保稽核的,致使市社保机构无法核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收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尚未参保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征收养老保险费。超出职工个人应缴费部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处以违规人数每人一千元的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依法不应当享受或者超出其应当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予以追回;单位、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处以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挤占养老保险基金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社保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

  本条例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及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所涉及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缴费和计发的,按本市上二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缴费和计发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十条 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以及外籍人员的养老保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标准、支付渠道依照原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20xx年1月1日至本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七、深圳养老保险延交的条件:

  目前深圳养老保险延交还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不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由本人申请继续缴费。继续缴费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员工本人缴纳。在缴费年限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员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当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时,可以补足15年的缴费年限。具体要补多少年的费用,要看退休时,还差多少年的养老保险没交了。

  社保补缴养老保险要满足什么条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补缴条件

  1、养老保险需要缴满15年,如果不足15年,是可以补缴的,补交时段未在本市以外地区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对其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可向社保机构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

  2、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户籍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详见本文参考资料1]

  (二)补缴材料

  1、《补缴保险费申报表》(一人一表)。

  2、单位申请报告(已在我局办理委托银行自动结算授权的单位,须在报告中明确已办理委托授权的银行账号信息并确认已存入足够金额)。

  3、经地税部门稽核、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法律途径认定应补缴的文书原件。

  4、若法律文书未表明工资基数的,还需提供申请补缴的相应时间实际工资收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工资表、工资签收单等。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当时的工资收入有效证明材料的,20xx年6月底前以当年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20xx年7月后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5、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八、深圳养老保险补缴流程

  1、填写或通过企业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并打印《深圳市企业员工和个人补(退)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备齐材料,前往单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部门征收窗口办理。

  补缴社保分为深户补缴和非深户补缴,两种所提供的资料不同:

  ①深户补缴年限:成为深户后在深期间的养老都可补缴。

  深户办理流程:个人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中国、农业、工伤、建设、招商任何一家的存折或卡。(以上资料需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补缴业务。

  ②非深户补缴年限:近两年养老保险。

  非深户办理流程:需要公司帮忙补缴,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个人无法完成补缴纳)。

  社保补缴养老保险划算吗?

  补缴一般来说是非常划算的,因为养老保险缴满15年以后,每个月都可以领取,越是健康长寿就越是划算。

  深圳的有关政策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深圳市户籍的参保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深圳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当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就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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