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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时间:2023-09-08 08:56:17 合同 我要投稿

购销合同(优秀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购销合同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购销合同(优秀5篇)

购销合同 篇1

  甲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

  乙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

  有效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于 年 月

  一、乙方向甲方交售茶叶品名,数量如下:

  茶类

  品种(花色):

  级别:

  单位:

  数量:

  单价元/担:

  总金额(元):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交提货方式:

  结算方式:

  备注: 年 日。 日至 月

  条 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未经双方同意,单方终止或废除合同的,承受未执行合同金额百分之 的违 约金。

  3.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外,调出(入)方不能按合同规定交货、接货的`,承受未执行部分的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其它违约责任按《茶叶购销合同实施办法》规定处理。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生效。传真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

  5.如有附加条款,可在备注栏中说明,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6.本合同中条款如有相关特别约定,以特别约定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购销合同 篇2

  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那签订购销合同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等具体内容注意事项

  1、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

  2、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

  3、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目录、设备目录。

  4、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

  5、价格、金额,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贷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6、供货期限,可以合同约定。一般来讲,提货的以乙方通知提货日期为准(应给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代办托运的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日期,送货的以送达目的地为准。

  7、可以约定分批交货。

  二、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标准有国家标准GB、部颁标准、企业标准QB。如果要填写,须有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一般的购销合同,多数泛泛约定为国家标准。如果对于特定产品,或对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具体约定为哪个标准,或商定的条件、样品(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补充技术要求。

  约定供方对其所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在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排除需方的非正常使用导致。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1、交货地点,涉及“标的物交付”,也是风险转移的分界点。

  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它涉及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当约定的交货地点与实际交货地点不一致时,以实际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则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交货方式:工厂交货(提货)、目的站港交货(送货)、货交承运人(代办运输)等等。对外货易中,有专门的术语。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协商确定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总的要求是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如果由于供方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运输路线和工具,由此造成的损失,就承担赔偿责任。

  2、运输费用的负担,应结合货物价款考虑,要明确约定清楚,以避免争议。

  五、合理损耗和计算方式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损耗量,对此规定及计算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

  我们的实践中,一般不允许有量差,按实际收货量结算。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包装是一切有形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不善则会使商品变质和损坏,失去商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而高质量的包装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商品,而且能提高商品的附加值,增强商品本身的竞争力。而讲质量,首先要讲标准,标准化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

  1、产品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通用方式的,也没有约定的,供方应当采用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2、包装物供应,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也可合同约定。

  3、包装物回收:由合同约定,并约定回收费用。如,油桶、氧气瓶等。

  七、验收标准、方法和提出异议的期限

  1、验收手段:全面检验、抽样检验、理论计算、实际过磅。

  2、验收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约定标准。

  3、验收时间:约定多少天内应验收完毕,不同于提出异议的期限。

  4、提出异议的期限:

  在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应在约定期间内将验收数量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供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数量或质量合格。书面通知中,建议明确供方的回复时间,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收货后,应当在发现不合格的合理期间内通知供方,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或在收货后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但对质量保证期有约定的,适用质量保证期。当然,供方知道所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合理期限”一般来讲,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合格的,为到货后1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需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在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5、也可以详细约定由谁(由哪个机构)负责验收和试验等等。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对机电产品,应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设备,应明确设备清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2、结算期限:预付款、货到付款、分期付款。

  十、担保

  可另立担保合同------担保法、物权法内容

  十一、违约责任

  (1)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百分之几的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逾期交货的,发货前须与需方协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如果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天内答复,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4、供方提前交货的,如果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如果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如果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而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 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4、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违约金。

  5、需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是指双方是约定仲裁,还是向法院起诉?

  1、如果双方想通过仲裁解决,则应写明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名称不能确定的,视为无效约定。不能表述对仲裁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它违反了“或裁或审”原则,致使仲裁协议约定无效,而由法院取得管辖权。

  2、如果双方约定通过起诉解决,则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原告地、被告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有的当事人为方便自己诉讼,则可约定自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有的为防止对方起诉,则约定由被告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三、其他

  1、特别约定或补充条款:如:木材的检验检疫、运输证,火工品的几证等等。

  2、送达约定: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讯往来应用中文书写并且由专人或传真或以挂号信函送达,双方的法定地址以落款地址为准。

  所有的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在下列首先发生的日期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1)如专人送达,则为收到之日;

  2)如为传真,则为回传确认之时;

  3)如采取邮寄,则为寄出之日后五天,以邮寄凭证为准;

  4)如由快递传送,即为快递寄出凭证后的3天;邮寄的瑕疵,如何证明邮寄的内容是关键。邮寄人员确认,公证送达。还可以约定登报公告送达。

  如果送达地点需要变更的,一方将于变更后的次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确认的地点所送达的文书,不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

  3、合同份数、生效条件:几式几份?签字盖章生效?或附条件生效?等

  4、其它约定: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作废。

  十四、落款

  应包含:单位全称、详细住址、邮政编号、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帐号;合同签订日期。

购销合同 篇3

  供货方(甲方):

  需货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铜精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方欲出售铜精矿500金属吨,实际数量以双方交货时过磅质量为最终依据。

  二、品质:甲方提供的铜精矿平均品位在15%以上,砷含量保留0.5%以下,如超过0.1%,每吨扣10元;超过1%,扣1个系数,以此类推。如平均品位低于10%,乙方拒收货物。

  三、 结算方式:

  1.乙方预付壹仟贰佰万元整(¥12000000元)给甲方作为预付款,甲方必须在付款日起10日以内将货送达乙方货场,否则甲方须按照预付款的5%赔付乙方作为违约金。

  2.该批铜精矿计价标准按每个金属吨位3.8万元为准。

  四、该批铜精矿交货地点为乙方货场,乙方只承担运费费用(140元每吨),其他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购销合同 篇4

  甲方:四川东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舜禹贸易有限公司

  丙方:成都东泉预应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鉴于:

  1. 甲方与乙方已签订购销合同;

  2. 丙方具有可靠的信誉。

  为保证甲乙双方购销合同的履行,保障甲乙双方权益和规避经营风险,甲乙丙三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交易流程

  1.丙方必须在甲乙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50%元(贰拾万整)的货款,购销合同生效;

  2.乙方在收到预付款后应立即向甲方进行订货;

  3.货物送达至乙方,丙方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当日,应将剩余部分货款即时支付给乙方,并及时开据购货发票;

  4.乙方在收到丙方给付的货款后,应即时将货款给付甲方。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购销合同的真实性;

  2.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给丙方发送付款通知;

  3.有权要求丙方根据乙方的付款通知即时给付货款。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购销合同的真实性;

  2.及时根据购销合同订购货物;

  3.配合甲方货物的验收工作等。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支付乙方货款后须及时通知到乙方;

  2.在甲乙双方争议最终解决前,丙方不得向任何一方给付货款;

  3.有权按协议要求支付服务费,服务费金额不限。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与乙方没有及时履行购销合同义务的按照双方购销合同约定处理;

  2.如三方任意一方不按第二条规定的履行责任和承担义务的,有过错方承担一切损失;

  3.如因三方中任意一方出现问题导致货物不能正常供货的,有过错方承担一切损失。

  第四条:免责条款

  1.丙方不对甲乙双方购销合同的实质进行审核;

  2.丙方不对其他任何事项承担任何责任,丙方也不对购销合同的'真实性、甲乙双方的资源提供任何担保,与购销合同有关的一切责任由甲乙双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2.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有权向丙方(或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委托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购销合同 篇5

  购销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96-09-12

  【实施时间】 1996-09-1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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