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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

时间:2023-08-31 13:02:18 申请书 我要投稿

土地确权申请书

  随着社会在进步,申请书与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请注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我们该怎么写申请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土地确权申请书,欢迎大家分享。

土地确权申请书

土地确权申请书1

  申请人:______,男,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______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7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______,男,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______镇街镇东一路2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______,男,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______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9号。

  被申请人:______,男,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______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9号。

  行政处理请求:

  将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所有权确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所有。

  事实和理由:

  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面积为333.5平方米,该山林地本为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被申请人祖父黄锦标从祖父黄延鉴财产继承下来,但上述争议山林地并未具体划分权属,实为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被申请人祖父黄锦标共同所有。______年和平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时,由于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母亲均不在家中,故由申请人叔父黄锦标家人作为代表家族进行登记所有权人,当时由于只向和平县人民政府申报黄恒星(黄锦标之子,申请人堂兄,被申请人父亲)作为权属登记,导致和平县人民政府遗漏申请人父亲黄志伟所有权人身份,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错误确权为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一人所有。

  多年来,申请人一直不清楚和平县人民政府已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颁发给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而认为是两家共同所有并且在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共同作业。直至近年来,被申请人宣称,上述争议山林地为其一家所有,不准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劳作经营活动,双方产生纠纷。

  综上,申请人认为,上述山林地本为父亲黄志伟及叔父黄锦标从祖父黄延鉴手中继承,本应两家共同所有。由于人民政府在50年代末进行四固定时没有详尽调查,遗漏被申请人父亲黄志伟作为共同所有权人的身份,错误颁发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书,导致产现时的纠纷。

  因此,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财产合法权益,尽快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特申请对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产权确认。

此致

敬礼!

  和平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签名捺印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

  2.证据目录清单份及相关证据份。

土地确权申请书2

  申请人王xx,女,19x8年x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住址:乐安县xxx。联系电话:xxxx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xxx敬老院和xxx屋背的`荒山(四向界址为:东至小坑,南至xxx敬老院、鳌溪镇林场和去鳌溪镇林场小路,西至乐安至抚州油路,北至稀有杉树山齐龙分水和乐安至抚州油路)使用权为申请人所有。

  事实与理由:

  为了发展乐安经济,xxxxxx人民政府根据xxxxx县委、县政府有关拍卖“五荒”精神,将坐落于xxxx镇敬老院和xxxx镇林场屋背的荒山拍卖给申请人永久所有,双方于20xx年8月24日签订《荒山拍卖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四至范围为:东至小坑,南至鳌溪镇敬老院、鳌溪镇林场和去鳌溪镇林场小路,西至乐安至抚州油路,北至稀有杉树山齐龙分水和乐安至抚州油路。

  现申请人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向贵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望贵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能,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确权申请书3

  申请人:

  莫x杰,六十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团,五十八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群,五十五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维,四十七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申请人: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莫x和,64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长

  潘x送,五十五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潘x永,五十五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善,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潘x秀,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兴,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英,七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上级政府将

  定归申请人所有。 x x六队借用的土地使用权确

  事由:20xx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x群未曾得到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将原x x六队的晒谷坪铲成平地,在施工过程中与x x屯六队群众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都未能就权属纠纷问题达成协议,双方为此请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解决。

  经查:该争议土地在x x屯村边,落实生产责任制前是x x屯第六生产队的晒谷坪。在此之前该地中间有一部分由莫Xx(申请人莫Xx之父)在解放前开垦了这块土地作菜园,具体面积不详,当时四周围有樟树、荆棘等,外围至水田边还有荒地和粪坑,该地在土改时仍旧划分给莫显福耕种,当时并未颁发有土地所有证给莫Xx,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之初,社员们将原来土解时分得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交归集体所有并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但仍保留一小部份土地由社员自由耕种,期间,XxXx六生产队将原莫X福x种的这块土地和四周的樟树、荆棘清除以及填平旁边的一些粪坑、荒地等整出一块坪地的用来修建了生产队的晒谷坪。申请人称当时生产队长因队里没有晒谷坪以集体的名义向父亲借用的。由于自195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的颁布实施期间,生产队的生产活动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缺乏文字书面证据材料,所以,申请人请求事项缺少证据依据,申请人提出的争议土地四际界限也只能是一个模糊的界线。1981年国家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X xX六x将谷坪按人口分给生产队群众晒谷,莫

  x福家也分得一份。当时莫x

  福也曾提出过要求要回该祖宗地,生产队通过社员大会集体讨论,后来一致通过将谷坪边南边原生产队的三间仓库的地皮划分给莫

  调换,留下谷坪给群众晒谷子,后莫

  给莫xx福作福家人已将调换来的仓库地转x龙,后莫x龙又将该地转给妹夫朱x斌建房。现申请人称该整

  x福借用的,现申请人块地原是生产队因没有集体晒谷坪而向父亲莫

  要求要收回原属于自己家的自留地。综合以上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到长塘屯对群众的调查了解,可以认定:土地改革之前,申请人之父亲莫

  认为莫x福确实在该争议土地上开垦了一块菜地。土地改革时确x福的原耕土地继续由莫x福耕种及管理,在成立人民公社初期查田定产时确定为莫x福的自留地。1962年后合并成立人民公社又在实行小队核算时,生产队向莫x福借了该自留地修建了生产队谷坪虽没有文字证据材料但也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但在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生产队考虑到群众需要谷坪晒谷而用谷坪边的仓库地与莫x福调换了谷坪中间的祖宗地,作为社员,莫显福也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地,所以长塘屯第六生产队已不存在侵占莫显福土地的行为。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

  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按照我们国家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依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本府对莫x杰等四兄弟与x x屯第六生产队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各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所有权应属于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所有。

  2、在19xx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后,生产队将原来分给农民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并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只保留部份自留地由农民自由耕种,对于长塘第六生产队后来借用莫x福的自留地修建生产队晒谷坪之事,生产队于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已用仓库地来与莫x福调换,且莫x福作为生产队社员,也

  x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和其他生产资料,所以生产队不存在侵占莫

  福土地的行为。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继续由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管理使用;申请人认为该地是国有土地、祖宗地没有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4、莫宽杰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施工建房等属违法行为,应停止一切施工、将土地交还集体。所造成一切损失由莫

  弟自行承担。

  5、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 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0日内直接向x 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x x镇人民政府

  年5月10日

土地确权申请书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___________界内两条荒沟的所有权为一组村民所有。

  事实与理由:

  基本情况

  ____________村委会共有_____户、_____多口人。全村有五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各有自己的名称:一组_____(村委会所在地)二组_____、三组_____、四组_____、五组_____。各小组之间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最远的距离有3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每个小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边界(详见地图)。

  争议的土地位于一组村民所在地的南端,有一荒沟,叫________,又名________。多少年来,一组村民一直在这条沟的两侧耕种、劳作(有两块地是二组村民与一组村民互换形成)再往南便是________,属于另一村的边界,西北东,均属一组土地。与其它组均不搭边,历史上属于一组村民所有,一直由一组村民经营管理。

  1、从两条荒沟的历史沿革看

  早在人民公社时期,该荒沟就属一组村民所有,由一组(一队)经营、管理,沟的上下沿均为一组的土地直到现在也未改变(有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实)

  2、从两条荒沟的历史形成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这两条沟很窄,也不象现在这么深,是从山体往下形成的一条小沟,沟的上下沿均是一组的承包地。

  综上,恳请行政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将争议的两条荒沟确认为一组村民所有。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土地确权申请书5

  申请人:赵天伦 男 汉族 初中文化 56岁 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157号

  被申请人:赵天现 男 汉族 初中文化 56岁 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赵玉村东头桥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东邻赵天现、西邻沟北邻路南邻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住赵玉庄,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和被申请人赵天现的父亲赵金拔是亲兄弟。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在世时,因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小时候给姓李的了)XXXX—XXXX年在赵玉村桥西路南烧吊窑,占用赵集寨瞿金佳组的荒地,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1.7亩,和同村村民赵天山的可耕地(东地大园子)进行调换,赵天山又和同村村民赵锦金的可耕地(在赵集寨后)进行调换,赵锦金又和瞿金佳进行调换。这样经过四次调整,就把赵集寨瞿金佳组在赵玉村东头的可耕地调到了赵集寨后。XXXX年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不烧吊窑时,又把此1.7亩可耕地,退还给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XXXX年因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块交给被申请人赵天现代耕代种至今。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死后,有申请人赵天伦一人出钱出物办的丧事,其他人没有出过一分钱,因为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仍然在世,

  申请人赵天伦并没有主张使用权,因此地块的收入属于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受益,现在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已去世,申请人依法要回此地块的使用权。申请人赵天伦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赵天现协商解决此事,但被申请人赵天现,以替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看病付过药费(没有任何证明只是口说)和此地块已经曹美荣调到梁庄西头为由拒不把此地块的使用权交给申请人赵天伦。经村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王集镇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附: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自己有诉讼的权利。

  2、XXXX年地改时赵玉村的地亩册子以证明所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

  3、XXXX年XX月XX日赵天现与赵华东签订的合同及被申请人领取租金的证词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赵天现说XXXX年之前已调整为假话。

  此致

  王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土地确权申请书6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及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互换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地共_______亩(详见下表),互换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生产经营。

  甲方用于互换土地基本情况表序号地块名称地类面积四至界限东______、南______、西______、北______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合计(大写)亩(小写)亩乙方将其承包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共_______亩(详见下表),互换给甲方从事(主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互换期限、交付方式和时间甲乙双方互换土地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互换土地的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交付时间为_____年___月___日。

  三、互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互换土地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互换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有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2.甲、乙双方土地互换后,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

  3.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应报发包方备案,可以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4.经甲乙双方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流转。

  5.甲乙双方在互换后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生产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6.甲乙双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7.因互换地块存在面积、地力、作物等差异,双方可协商约定适当的经济补偿如下:。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

  五、其他约定

  1.如在互换过程中发生经济补偿事项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

  2.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经协商,决定__(是或否)鉴证。

  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并报村和乡(镇、街道)备案,有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一式__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月日

  年月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月日

土地确权申请书7

  申请人:______男汉族初中文化56岁住界首市____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157号

  被申请人:______男汉族初中文化56岁住界首市____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赵玉村东头桥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东邻赵天现、西邻沟北邻路南邻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住赵玉庄,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和被申请人赵天现的父亲赵金拔是亲兄弟。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在世时,因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小时候给姓李的了)________—________年在赵玉村桥西路南烧吊窑,占用赵集寨瞿金佳组的荒地,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1.7亩,和同村村民赵天山的'可耕地(东地大园子)进行调换,赵天山又和同村村民赵锦金的可耕地(在赵集寨后)进行调换,赵锦金又和瞿金佳进行调换。这样经过四次调整,就把赵集寨瞿金佳组在赵玉村东头的可耕地调到了赵集寨后。________年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不烧吊窑时,又把此1.7亩可耕地,退还给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________年因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块交给被申请人赵天现代耕代种至今。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死后,有申请人赵天伦一人出钱出物办的丧事,其他人没有出过一分钱,因为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仍然在世,申请人赵天伦并没有主张使用权,因此地块的收入属于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受益,现在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已去世,申请人依法要回此地块的使用权。申请人赵天伦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赵天现协商解决此事,但被申请人赵天现,以替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看病付过药费(没有任何证明只是口说)和此地块已经曹美荣调3 到梁庄西头为由拒不把此地块的使用权交给申请人赵天伦。经村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____镇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附: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自己有诉讼的权利。

  2、________年地改时赵玉村的地亩册子以证明所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

  3、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赵天现与赵华东签订的合同及被申请人领取租金的证词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赵天现说________年之前已调整为假话。

此致

敬礼!

  ____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土地确权申请书8

  申请人:______,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关村人。

  被申请人:______,男,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依法对位于______村______即申请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请人柿树之间的土地作出使用权确权。

  事实与理由:

  位于申请人现在建房门前至被申请人柿子树下的两块荒坡地,是申请人在20____年和20____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队村民换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另外,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之间的`一分地属于申请人所在村小组所有,申请人经本队队长和集体成员同意,花1000元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以上事实,申请人有三份证据附后。

  现如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设置道路通行,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望贵处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签名: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确权申请书9

灵璧县人民政府:

  杨疃中学始建于1958年,位于灵璧县杨疃街文明路,占地面积24000平方米,现有15个教学班,800余名学生,学区覆盖近10平方千米,原来未办手续,现申请办理土地确权相关手续。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确权申请书10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xxx,xxx,xxx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xxx,女,XX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

  上(系申请人xxx之妻),务农。

  被申请人:xxx,男,XX年住XX月X日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使

  用权为一组村民xxx、xxx所有。

  事实与理由:

  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

  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xxx、xxx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xxx、xxx、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XXXX年申请人之子xxx与被申请人xxx签订了“关于xxx与xxx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xxx收取了xxx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19)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xxx、xxx得知此事后,于XXXX年把xxx和xxx告上了法庭,xxx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614号

  民事判决。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xxx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xxx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xxx,情有可原。可是xxx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xxx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xx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确权申请书11

  申请人: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__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______之妻),务农。

  被申请人:______,男,____年住____月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__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______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使

  用权为一组村民______、______所有。

  事实与理由:

  位于______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

  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______、______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______、______、李贤1 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________年申请人之子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签订了“关于______与______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______收取了______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________)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______、______得知此事后,于________年把______和______告上了法庭,______人民法院作出了(20____)黔水民初字第614号

  民事判决。______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______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______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______,情有可原。可是______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______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______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______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确权申请书12

  申请人______,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先丰村湾头组。农民。

  被申请人______,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

  第三人______,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先丰村湾头组组长。请求事项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棕树丘耕地(田)的使用权确定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将该耕地归还给申请人。事实与理由1983年8月,申请人从同居一排房子的陆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转让金转得土地一块,地名为棕树丘,当时在场人有刘明万、刘光龙、刘应云等人,被申请人使用该土地至今。1987、1988年曾有人无理争夺,当时乡领导陆久堰、陆远州先后来了解情况后宣布该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仍由申请人管理使用,同时还给申请人增加公粮200斤。申请人在管理使用期间,一直按国家规定上缴农业税和各项提留,直到国家免收农业税为止。20____年9月被申请人刘天万以该地为本组组长(第三人)以现金5300元卖给他为由,强行进行耕种,遂发生权属争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

此致

敬礼!

  ______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____年3月5日

土地确权申请书13

  申请人刘明山,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先丰村湾头组。农民。被申请人刘天万,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第三人刘天树,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先丰村湾头组组长。请求事项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棕树丘耕地(田)的使用权确定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将该耕地归还给申请人。事实与理由1983年8月,申请人从同居一排房子的陆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转让金转得土地一块,地名为棕树丘,当时在场人有刘明万、刘光龙、刘应云等人,被申请人使用该土地至今。1987、1988年曾有人无理争夺,当时乡领导陆久堰、陆远州先后来了解情况后宣布该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仍由申请人管理使用,同时还给申请人增加公粮200斤。申请人在管理使用期间,一直按国家规定上缴农业税和各项提留,直到国家免收农业税为止。20xx年9月被申请人刘天万以该地为本组组长(第三人)以现金5300元卖给他为由,强行进行耕种,遂发生权属争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

  此致习水县官店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年3月5日

土地确权申请书14

  申请人:xx,男,x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系xx人。

  被申请人:xx,男,x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系xx人。

  申请事项:

  依法对位于xx村即申请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请人柿树之间的土地作出使用权确权。

  事实与理由:

  位于申请人现在建房门前至被申请人柿子树下的两块荒坡地,是申请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队村民换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另外,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之间的'一分地属于申请人所在村小组所有,申请人经本队队长和集体成员同意,花1000元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以上事实,申请人有三份证据附后。

  现如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设置道路通行,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望贵处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确权申请书15

  普安县国土资源局:经认真审阅贵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宗地后,对《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规定无异议,我们要求申请参加贵局于20xx年1月1~10日举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流转示范申请书(省级)

  xx省扶贫办:xx镇xx村位于xx市东部,距xx市区16公里。属丘陵地带,村里地貌七沟八梁,以盛产酥梨闻名。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好地,赖地,远地,近地,园地,白地,水地,旱地相互搭配以人为单位的分配方式,把xx亩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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